第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工程,支持贫困户、贫困村发展特色农业、光伏、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建立健全带动贫困户、贫困村脱贫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