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措施第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工程,支持贫困户、贫困村发展特色农业、光伏、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建立健全带动贫困户、贫困村脱贫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