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城乡道路、地下通道、桥梁、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