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公众气象信息服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宣传、教育、科学普及等单位,应当加强气象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和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