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公众气象信息服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宣传、教育、科学普及等单位,应当加强气象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和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