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从事气象探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探测的气象资料。除用于公益性的规划、科研、教学等活动外,应当遵守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单位和个人的附加使用限制条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