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六章 工作规范第四十六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执业水平,推动调解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