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要求安排试运行,或者试运行到期后未进行竣工验收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未按规定接受监督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