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通报安全生产有关情况,研究安全生产领域责任的有关问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