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