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