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