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峁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省、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政府对在石峁遗址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保护与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