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制有关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销售管理的告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销售者发放告示。

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前款规定的告示,并向购买者告知告示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