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二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拒不停车或者弃车逃避;在车上安装锐利器物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他装置,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三)以其他方式逃避、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