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但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和专业批发市场范围内运输、配送需要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