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空间规划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农牧、交通、卫生、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空间规划具体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