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编制空间规划应当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科学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以下称“三区三线”),以“三区三线”为基础叠加各类空间要素,建立协调一致的空间管控分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