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工商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金融、烟草、电力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