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第四章 税收服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税务机关应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模式,改善办税条件,降低办税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税务机关应当规范、简化合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资料,逐步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性收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国税、地税服务合作机制,采取共建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实行一家受理、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简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程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