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第三章 税收协助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自然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将股权变更登记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税务机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