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利用所涉及的抢险加固、保养维护、修缮、环境整治、展陈设计施工等工程项目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民政、财政、党史研究机构制定具体办法。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