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公布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一年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听取党史研究机构等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