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利用地热能供热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