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第四十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采暖期内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