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已接入城市供热管网,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热用户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申请热用户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由建设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与供热企业协商供热。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