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