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