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供热发展计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