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南汀河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项目,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出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事件不及时依法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严格依照本条规定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