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利用工程设施设备直接从河道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并管护取水、用水、退水和生态下泄流量的在线监控设备,接入同级政府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