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南汀河流域保护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洪水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南汀河流域县区水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