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流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因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