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同时做好灾情调查评估、灾后救助等后期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