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大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或者大雾天气出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施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路限速、限行、封闭等安全管制措施。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机场、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设大雾监测设施,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大雾警示信息。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