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侵占城乡道路、规划道路用地、城乡公共空间、城市绿地,以及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

(二)侵占电信、电力、燃气、供(排)水等管线用地和安全保护用地的;

(三)侵占消防、救护、人防工程等紧急通道的;

(四)侵占单位、居民小区等通道、出入口的;

(五)侵占水库、湖泊、河道、水源保护地和机场、军事安全控制区、国家储备库、危险品仓库等用地的;

(六)侵占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区用地的;

(七)阻碍无线电微波通道,有碍永久性测量标识,有碍国家安全和国防设施的;

(八)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九)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