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回复,公开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