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