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