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实行规划许可制度。未取得规划许可的,不得进行建设。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还应当依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

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