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必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市容环境卫生、文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审计、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体育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