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应当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批准后,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城市设计批准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