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