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六)提出大会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七)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八)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九)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十)组织代表视察并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十一)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但是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主要建议议程通知市人大代表。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