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后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