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第三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一年的工作安排意见。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根据需要,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向会议提供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