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台就座,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也在主席台就座,经主席团同意的其他有关人士,也可在主席台就座。

担任每次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在主席台前排就座。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