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第二十一条有效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的职责:(一)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建议;(二)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三)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