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