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