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八条已修改在地方立法权限内,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方面工作中涉及全局且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三)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