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十条已修改经批准的法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公告后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和法规文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网站和《临汾日报》上刊载。发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日期。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