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